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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教规〔2015〕11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自治区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全级各类幼儿园,并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园较多的城市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支持各地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盟市、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对经过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年检后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专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幼儿园发展。专项补贴包括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与一次性补贴、新增幼儿班购置保教设备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工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牧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牧区双语授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11]2416号)执行)。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因素法分别确定和盟市资金规模后,按照要求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发展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核或的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按在园幼儿规模、资金制度建立健全、盟市旗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按因素法分解下达和盟市资金预算控制数,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接到自治区下达资金预算控制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报送分旗县、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盟市展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所属旗县。

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七条 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旗县及所属学前教育学校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建立项目库,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的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规划,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盟市、旗县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盟市和旗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盟市,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改革与管理”因素将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盟市、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当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盟市、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盟市、旗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盟市、旗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盟市、旗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旗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部关于转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教[2011]14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教[2011]14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1]14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1] 1484号)、《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号)等5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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