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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 快递寄丢毕业证只赔36元?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4-08-27 点击:16次

    快递寄丢毕业证只赔36元?法院这样判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张某带来不便和影响,同时由此也会给张某带来精神损害。

  •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日期:2024-08-19 点击:31次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被驳
    日期:2024-08-19 点击:36次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被驳本案的《早教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在协议规定期内完成所有课程,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结束课程将失效,且协议不得转让,在没有乙方的书面同意下,不得由协议规定以外的其它人完成此协议内的课程。

  • 开课后无故退学,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款被驳
    日期:2024-08-19 点击:28次

    开课后无故退学,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款被驳李某与培训机构自愿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换言之,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法院判决平台担责
    日期:2024-08-03 点击:33次

    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法院判决平台担责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虽主张其进行了系统检测、人工检测和信息处置,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采取了关键词信息筛查等技术措施或人工审核机制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24-07-30 点击:22次

    由于学校方临时安排学生换教室上课,导致学生怕耽误上课时间而一路小跑,俩孩子因此不注意摔倒。且过道玻璃门有两扇,当时只开了一扇,存在安全隐患,也无老师进行引导,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以学校应对原告的摔倒负全部责任。

  • 小学生上体育课伤残,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4-07-07 点击:24次

    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理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 暑假打工遭遇烦“薪”事,找谁求助?
    日期:2024-07-03 点击:39次

    暑假打工遭遇烦“薪”事,找谁求助?法援律师针对茶饮店雇佣未成年人和受援人小杨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长等情况进行一一举证,相关证据得到了法官和对方的一致认可。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茶饮店现场向受援人小杨一次性支付了劳务工资2314.8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 学生校内意外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日期:2024-06-30 点击:92次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两档对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予以规范,一是第1199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对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校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第1200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6-30 点击:20次

    校内建筑设备意外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造成郭某伤害是突然到来的大风将建筑公司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坠落时将郭某砸伤。自然界大风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搁置物放置问题则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前者非学校的管理力所能及,而后者也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因此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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