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只要求其具有法人资格,而不论其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机关法人不能举办民办学校。
关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如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专科院校的审批权是省级人民政府而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规定设置标准,是指专业设置、教师配备以及基础设施等具体要求。由于民办学校的种类多种多样,举办者除了上述必备的四项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和达到所办学校的相应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参照”是指基本上达到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但可以适当地放宽要求。
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的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为了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个别人独断决策,决策机构的人数不宜太少,因此,本条规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成员应当有五人以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由理事或者董事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
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及流程图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惩的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从立法之初就是争议的焦点,因为产权不清晰,使得举办者在使用、支配学校收入时没有约束,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正常办学和稳定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的法人设立后即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方投入形成的资产行使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此前,曾有民办学校向笔者咨询,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增设校区?对于此问题,笔者原以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和表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不会存在什么疑问,但在回应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笔者特藉由此篇,对民办学校增设校区问题简要解析如下。
没有规范的制度环境就没有民办中小学的真正发展。《实施条例》再一次明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它包涵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但也从法律层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与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