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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举办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入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在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的课程,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教育。学历教育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由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教育,主要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如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专科院校的审批权是省级人民政府而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职业培训民办学校的审批

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都属于职业培训,它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社会职业岗位的需要和劳动者的从业条件和意愿,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技能和知识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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