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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规定。

一、设立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教育法规定的条件。教育法第27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学校要有与学校教学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和章程。章程的具体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宗旨、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等事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其章程对本机构的活动便具有约束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第二,有合格的教师。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有合格教师的来源,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合格的教师,是指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指校舍、活动场地、教学仪器、设备以及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图书资料等。这些教育教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有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也有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地方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第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民办学校首先要根据所办学校的规模、标准和要求,做好财政收支预算,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筹措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最低启动资金。民办学校设立后,也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职业教育法第24条中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二、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是指专业设置、教师配备以及基础设施等具体要求。由于民办学校的种类多种多样,举办者除了上述必备的四项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和达到所办学校的相应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参照”是指基本上达到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但可以适当地放宽要求。(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标准。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2)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设置标准。高等教育法第25条中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对设置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基础上,制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设立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等学校,应该分别达到相应的标准。(3)实施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等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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