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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惩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惩的规定。

民办学校所从事的是公益性教育事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权利不能因为学校的举办者不同而失去保障。民办学校理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方面承担如同公办学校一样的任务和责任。为此,本条第1款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内容较为广泛,起码应当包括教育法第43条规定的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还有很多,例如,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籍管理作为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保障建立正常教学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第2款在教育法的基础上,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受教育者入学注册制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二是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成绩记载制度。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三是建立受教育者转专业与转学申请制度。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除法定情形外可以申请转学。四是建立休学与复学、退学制度,并分情况给予毕业、结业与肄业处理的制度。同时,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也是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的依据。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有关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将奖励或处分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引导促进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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