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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教法规〔2019〕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政府责任,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审批权限。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

二、落实事项公开。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程序,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同步公开受理咨询和审批投诉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三、坚持审批原则。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并将移交接收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办成有质量的公办学校。审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统筹公办、民办教育发展布局,参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并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明确备案要求。各地应在批准正式设立(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下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学校名称、学校章程、举办者、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规模、开办资金、校长姓名、师资配备、办学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批准时间等有关信息书面报市教育局备案(见附件)。

五、规范国有资产办学。各地应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审批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并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将经办学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市属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材料作为备案表附件上报市教育局。

六、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各地应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和内部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八统一”要求,明确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七、严格审批结果公开。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结果和办学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构建政府、社会、家长共同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八、明确监管主体。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和有效监管,积极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九、开展“双随机”监管。各地应建立健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财务运行、教学行为、师生权益、招生收费、安全管理等内容。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应严肃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年度招生规模、核减政府资助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落实监管重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宣传、招生行为、学籍管理、教育收费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任职资格和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管,并有序有力推进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清理规范工作。

十一、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诚信档案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督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于每年7月底前将党的建设、举办者信息、登记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教职工数量及结构信息、办学条件、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十二、加强领导和考核。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的属地责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批准设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备案表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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