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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坚持应建必建。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拓宽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选配渠道,加强党组织负责人管理和培训。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建设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1.实行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办学时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2.实行自主选择。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3.实行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有关规定的,依审批权限到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七)放宽准入条件和领域。

1.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2.拓宽开放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领域。积极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特色优质民办中小学,引导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教育类培训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培训。

(八)创新金融支持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民办学校的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商标权以及非教育设施抵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产清偿后,按照法人登记不同类别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置剩余财产。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起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使用好各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坚持多元投入,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类基金会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优势,开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健康发展。教育类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助政府处置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剩余资产。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支持教育事业等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依据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情况,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对已经具备充分竞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非营利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条件的成熟,逐步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直至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形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八)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本市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师生参与学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要认真执行有关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和本市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消防、反恐等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时段和消防、反恐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及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应急避险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结合本市的发展定位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方向,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区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区教育部门师资培训专业机构作用,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对可以实施要件、环节整合的事项,探索实施“多项合一、多证合一”的行政许可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区要在区级民办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办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和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附件:任务分工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 件  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加部门,下同)

2.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坚持应建必建。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拓宽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选配渠道,加强党组织负责人管理和培训。(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建设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5.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6.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7.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8.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9.对2016年11月7日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0.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拓宽开放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领域。(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审批办)

12.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民办学校的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商标权以及非教育设施质抵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13.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探索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5.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16.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1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三)完善扶持制度。

18.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使用好各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坚持多元投入,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19.充分发挥教育类基金会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优势,开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健康发展。教育类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助政府处置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剩余资产。(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20.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1.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支持教育事业等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

22.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

23.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市国土房管局)

24.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依据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情况,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对已经具备充分竞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非营利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条件的成熟,逐步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直至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形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25.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26.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27.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本市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29.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30.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1.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32.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师生参与学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3.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34.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5.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要认真执行有关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6.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和本市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37.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消防、反恐等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时段和消防、反恐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及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应急避险和逃生自救能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8.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结合本市的发展定位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方向,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9.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区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区教育部门师资培训专业机构作用,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社保局)

40.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1.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2.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3.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对可以实施要件、环节整合的事项,探索实施“多项合一、多证合一”的行政许可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4.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区要在区级民办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办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46.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7.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和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市级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大力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参加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确保改革发展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各牵头部门会同参加部门要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包括落实方式及时间进度安排。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拿出办法;属于政策落实的,要尽快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属于原则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明确具体措施;属于由区政府负责实施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落实。

(三)市教委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从2018年起,于每年10月底前将负责工作的年度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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