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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附件2: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做出笔录,留存必要的证据;

三、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四、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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