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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职权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职权的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学校决策权。明确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有利于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聘任和解聘校长。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重要职权,如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等。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高低、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与校长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直接相关。聘任和解聘校长,属于学校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为了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当校长存在不能胜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时,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解聘校长。

二是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时,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等原因,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新法通过后,学校章程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修改,例如,原来章程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修改,不能再取得合理回报。修改章程属于学校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民办学校为了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是学校办学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行为规则,作用很大,范围很广,如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等。基于民办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办学和管理的重要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校长拟订学校规章制度,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是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是在科学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要素的系统结构及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为保持学校可持续发展而对未来发展战略目标的谋划、安排或展望,是引领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学校未来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蓝图。作为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引领学校实现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是对学校年度工作的谋划和安排。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年度工作计划由校长负责拟订,决策机构负责批准。

四是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必须自筹经费。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办好民办学校的物质基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办学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为保证办学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保障学校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根据校长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对办学经费的年度开支作出全面安排,并对上一年度办学经费的实际支出进行全面审核。

五是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民办学校要办好学、育好人,必须聘请一定数量的教职工。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编制太少,难以满足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编制太多,容易导致人浮于事,浪费办学经费。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状况,体现激励机制,合理科学地确定工资标准。

六是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是民办学校的重大事项,理应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来决定。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还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是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除了前述六项职权外,其他重大事项也应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如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55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没有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采取其他形式如校务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会等设立的决策机构,参照本条关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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