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用的退休教职工工作时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并非一刀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时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该教职工虽已达退休年纪,但退休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尚未享受,则此时因工受伤仍可认定工伤;此外,如果学校主动为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