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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日期:2022-1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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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减轻或免除自身的以下4项责任和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责任和义务顺序如下。

条款:因不可拒力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剩余报读费用;甲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不可拒力”并非法律术语,假设所指系“不可抗力”,则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情形下,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培训机构于协议履行过程中虽遭遇不可抗力,但若其无证据证明该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其亦不当然享有解除协议权利或当然免责。特别是,在协议任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并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情形下,学员客观上均无法继续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向学员返还报读费用理所应当,故该条款径行赋予培训机构收取剩余报读费用的权利明显有失公平。该条款对培训机构举证责任未作明确,径行赋予培训机构收取剩余报读费用权利并排除其赔偿责任,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员责任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条款:非经双方书面协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但甲方因业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行使和承担除外。

点评:学员系基于对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了解及信赖与培训机构订立协议。在关联公司师资力量与培训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情形下,若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而擅自将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则明显对学员不利。因此,该条款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培训机构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学员注意的加粗字体、下划线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即培训机构未尽提示义务,故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条款:甲方负责学员在校上课期间运动馆内的安全情况,离校后概不负责。学生在放学途中或请假期间,乙方自行关照,专人接送,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与学校无关。

点评:该条款不正当免责,涉嫌减轻经营者义务。如果学员是8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则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确保学员由监护人或者适当的成年亲属接送,或者在监护人同意下自行离开。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监护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对学员的离开做出约定,以确保学员安全。

条款: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学员在校行为准则。在校期间严禁带各类玻璃制品,零食及本校以外的学习用品。请妥善保管好自身贵重物品,若有丢失,本校概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经营者不得以绝对化用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条款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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