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顾问案例 >> 学校财税风险

应进一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3-03-04 来源:| 作者:|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民办教育税收问题存在政策冲突、实践混乱的现象

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对不分配办学收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税收优惠方面,该法第4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让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立法价值大打折扣。尽管法律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两类学校的经费管理模式不同,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时面临困难,存在执法依据不明确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将“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对两类学校的收费收支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可以看出,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不征税收入”。但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相关收入则无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上述规定享受“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上述原因导致我国各地税务机关对民办学校征税实践的不统一,该问题长期困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范东东、熊万里、夏文斌早在2015年对广东省的调查就发现,该省16所民办高校(其中14所为独立学院)中,6所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其中 2所学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4所学费收入作为征税收入;10所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其中2所学费收入作为免税收入,7所学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1所学费收入作为征税收入。由于对学费收入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的规定模棱两可,税务部门往往根据税收指标完成情况、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程度甚至民办学校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对学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作出不同的决定,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两类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让税务机关具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让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到新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笔者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关于不征税收入还提到一种情形,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事实上,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通过“国务院规定”的方式,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不征税收入”。也就是说,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在规定免税收入时,并没有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但特别提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为了使得税务机关具有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未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的税收待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 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作者:魏建国 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