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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 >> 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日期:2023-03-19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方(学校方):

乙方(企业方):

为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推进优势资源互补的对接,搭建科技与产业结合的平台,实现校企的有效联合,实施“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向纵向深发展,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院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签订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原则

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培训

1.双方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活动,共建专业、共同开发教材、教学资源库,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为企业提供员工技术技能和管理培训;

2.双方共同建设兼具生产、教学、研发、创新创业功能的培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共同管理;

3.双方互相选派人员,互兼互聘,学校师资和企业能工巧匠人才资源共享。

(二)实习就业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教学计划要求,企业可接收一定数量学生实习,并择优推荐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就业。

(三)科研合作和技术服务

双方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换、项目孵化等活动,并共享研究成果。

(四)资讯共享

双方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共同关心和收集与双方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对方提供有效信息。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乙方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甲方应为乙方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二)应乙方要求,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属和具体项目双方可另签具体合作协议约定。

(三)应乙方要求,可在甲方挂牌设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验室”,为乙方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考证等生产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四)根据乙方要求,甲方选拔学生组建订单班,每年3月甲乙双方共同商订未来3年订单班专业和人数,共同商订人才培养方案。甲方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甲方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教学需要,可在乙方挂牌设立“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或产学研合作基地”,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乙方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甲方的毕业生。

(三)应甲方教学改革需要,乙方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应甲方科学研究需要,乙方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服务和学术研讨,科研成果归属及具体项目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五)甲方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挂职期间乙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保证挂职效果,具体安排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五、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共同商议形成新的合作意向。

六、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如一方单方面违约或有损对方利益或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单项协议,双方另外协商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共同协商修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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