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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

渝教民办〔201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着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民办教育规模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为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民办中小学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办中小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一。积极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兴办民办中小学,努力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既是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基础教育改革活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重庆建设西部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快民办中小学的优质特色发展,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加快教育发展,有效扩大教育资源总量,而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站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民办中小学作为关系教育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加快教育发展;要进一步营造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进一步推动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民办中小学发展规划

(一)明确发展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二)把握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民办中小学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办中小学保基本促公平、民办中小学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不同办学定位,科学统筹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

2.适度发展原则
必须合理规划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发展,努力实现民办中小学发展与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相适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分类管理原则

将民办中小学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鼓励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发展,支持和引导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发展。

4.优质发展原则

民办中小学必须突出优质特色的办学定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三)认真制定规划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关于五大功能区的战略布局,按照协调发展和适度发展的原则,充分调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认真研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并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

三、鼓励引导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规范发展

(一)建立激励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机制

鼓励支持举办者加大投入,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建立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评估表彰机制,开展市级特色民办中小学和市级示范民办中小学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市级特色民办中小学和市级示范民办中小学的学校,市级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将根据举办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民办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探索集团化、品牌化的办学模式。

(二)进一步推动民办中小学内涵发展

创新民办中小学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发展需要的培养途径,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校本教材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和支持民办中小学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竞争性项目的申报、评比和奖励。建立民办中小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全面提高民办中小学育人质量。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独立开展专业评估,对民办中小学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公民办学校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鼓励优质公办中小学通过“名校联盟”、“品牌输出”、“捆绑发展”等方式与民办中小学结对帮扶,推动民办中小学快速发展。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中小学可以选派优秀的管理干部和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开展干部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工作,保留派驻帮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由民办中小学负责派驻帮扶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校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优秀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支教;鼓励公办学校接纳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干部进修或挂职。支持公民办中小学之间通过教学科研、管理互动等方式,实现公民办优质教育资源的合作共享。

(四)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行为

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留出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由于历史原因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办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在三至五年内确保规范到位。公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管理上真正达到“五独立”的要求,不得在学籍、财务、教学、场地等方面混同。

四、落实和完善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的精神,在落实现有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民办中小学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财政性经费支持民办中小学的政策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要求,设立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发展,奖励表彰为民办中小学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各区县可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公用经费补助。受区县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和捐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其生均教育经费的安排应参照本地区公办中小学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土地税费政策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规定,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民办中小学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有关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学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民办中小学的水、电、气、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三)进一步支持民办中小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市、区县统筹加强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认真实施《重庆市民办教育干部教师队伍三年培训计划》,区县负责民办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市级主要负责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管理者和骨干教师培训。民办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鼓励区县政府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年金补助机制,逐步缩小民办中小学教师养老金与同级中小学公办教师退休费的差距。对区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可按照师生比派驻公办教师。被评为市级特色中小学、市级示范中小学、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可派驻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支持学校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四)进一步支持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的规定,支持民办中小学面向市场,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自主招生。搭建全市民办中小学网上招生平台,允许民办中小学在本地区公办中小学招生之前适当提前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引导民办中小学根据其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当年招生规模。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探索“网上报名、分批测试、多批录取、统一注册”的招生办法,进一步深化民办中小学招生改革。

(五)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政策

支持民办中小学按照“市场调节、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原则,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测算,充分考虑其正当办学成本,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鼓励公益性组织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大力支持具有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办学。引导捐资者、出资人成立基金会并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将办学资金交由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学校可以单独或联合成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健全民办中小学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

要加强民办中小学的年检工作,督促指导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定科学的办学定位,健全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要健全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民办中小学健康规范发展。

(二)提高民办中小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区县教育部门要牵头与同级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政策,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的民办教育统筹协调、审批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宣传发展民办中小学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加快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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