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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日期:2018-08-1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江政发〔201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民办教育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各办学主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全市各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类登记。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市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三)建立合理回报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报经市教育部门核准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合理回报。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二、建立健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

(四)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从2014学年起,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育券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教育券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对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参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15%给予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暂按每生每学期1300元的免学费标准实施)。

对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就业且服务1年以上的,普通毕业生按每生1000元、取得中级技能证书的毕业生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对学校给予奖励。市经信、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鼓励引导本地企业吸纳市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依法建立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全额补助。

(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市教育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符合我市办学要求的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主体的意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取得成本由市政府承担;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补助金额不高于出让宗地总价款扣除按规定提取各项提留后的地方留成部分;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金额不高于出让宗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新建、扩建的营利性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按不高于出让宗地的出让金净收益予以补助。

严禁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照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承担的成本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由市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比例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七)落实收费自主权。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省有关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在基准价的30%内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物价部门和相对应的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八)落实法人财产权。依法明确各类民办学校在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

(九)落实学生扶持政策。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市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十)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教育。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从2014年起,对新建成符合教育规划的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500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一次性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25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改扩建工程和添置5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型设备的,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民办学校,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名人来江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大师资扶持力度。新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规划内需提升的民办幼儿园,可公派一定数量的教师予以支持,公派期限不超过6年。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支管),其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市教育部门要适时停止或召回公派教师。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

公办教师经批准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市编制部门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应予充分考虑。   鼓励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其引进的人才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引进的专任教师由市教育部门代理人事关系,实行免费服务。

(十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师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十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市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四、鼓励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十四)突出办学特色。民办高中段学校新获评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获评省标准化学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新上省等级的奖励办法参照江政发〔2009〕57号文件执行。
(十五)推进质量提升。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实力,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先进集体评选。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教育奖励专项资金。
(十六)推动信息化建设。对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用于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五、其他

(十七)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市教育部门检查。
(十八)建立奖补制度。从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九)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大发展、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江政〔1999〕16号、江政发〔2004〕60号和江政发〔2007〕24号文件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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