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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的规定

日期:2023-1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的规定。

民办教育要得到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除了政府扶持、捐赠、举办者投入、收取学费等来源外,利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资金,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此次法律修改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后,也为民办教育获得金融信贷的支持扫除了法律障碍。首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无论其设置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都可以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开展相应的社会融资。特别是一些营利性的教育集团甚至可以上市融资,获得相应的发展资金。市场机制的进入,将有助于营利性教育机构发展创新教育服务的内容、产品、技术,创造新的教育业态,从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根据此条规定,也可以依法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此前,民办学校获得银行信贷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按照这一规定,民办学校难于以抵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这一问题作出了澄清。该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规定对校产抵押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为自身债务,而不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二是抵押物应为非公益设施,而不能是公益设施。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民办学校因为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学校所有的教育设施之外的财产,如学校建设的学生公寓、附属产业等,设定抵押贷款,所获贷款继续用于发展学校事业,没有改变公益设施用途的,属于有效抵押。金融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这一条件的,应当可以给予信贷支持。

除了抵押贷款方式外,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为民办学校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以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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