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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校的规定

日期:2023-11-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校的规定。

此次修法,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因此,特别对本条内容做了丰富和完善,强调政府要拿出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具体举措。同时,本条也体现了差别化扶持政策,即在规定对所有民办学校都可给予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又专门规定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

本条首先明确了对所有民办学校都可以采取的扶持措施,包括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购买服务是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式。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2014年年底,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基本公共服务如劳动就业、公共教育等五大类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在教育服务提供中实现了“生产者”与“提供者”的分离。教育是公共产品,承担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政府不一定是教育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教育服务可以由公办主体提供,也可以由社会主体提供;可以由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也可以由营利性机构提供。实践中,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扩大教育供给、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重要方式。比如,北京市2014年启动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直接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购买服务。这些教育机构按协议派驻教师进入公办中小学提供服务,开展学科教学、专题辅导、社团活动、课程开发、综合管理等工作,当年累计提供教学服务超过2万课时。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还包括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种教育服务。各级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丰富和扩大购买服务的领域和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明确具体措施,积极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营造公办和民办学校良性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氛围,推动整个教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学生。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助学贷款政策、发放奖助学金时,要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平等提供相应的资助。政府通过学生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方式,在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的同时,也间接扶持了民办学校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幼儿园到博士研究生全覆盖的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一系列资助项目。学生资助体系的各类项目,全部将民办学校学生纳入保障范围。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将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纳入“两免一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西部、中部、东部不同比例分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也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如民办高校与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其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是支持举办民办学校的具体措施。随着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一些原来公办学校被合并,校舍场地被闲置。另外,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也会有适合办学的资源因各种原因被闲置。对这些资产,地方政府可以予以统筹,采取出租、转让的方式,使其为民办学校所用。如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人口流动等因素,许多小学没有足够的学生,校舍闲置,可以出租或者转让用于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民办学校在教学用房、教学设施方面的困难。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出租或者转让国有资产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转让可以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前者即为出卖,后者则为赠与。政府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政府也可以采取零租金的方式,出租国有资产,或者与民办学校达成绩效协议,民办学校能够承担相应的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政府可以减免租金等。

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应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对于拟出租、转让的国有资产首先应当进行评估,计算出其市场价值。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鼓励发展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无偿转让的方式;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的方式。二是要监管民办学校,其在获得国有资产后,应当用于教学活动,不能利用政府的资助搞其他的经营活动。三是在出租、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政府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与市场价相比会有一定的优惠,以体现政府的扶持。因此,许多民办学校都会要求得到政府的资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遴选资助的对象,防止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是出租、转让过程中也可以创新方式,采取设立混合所有制的新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方式。

除上述扶持措施外,本条对政府可以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别扶持措施还作了专门规定,包括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出单独规定,是因为其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其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分配,只能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符合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原则与要求。因此,相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也应当给予更多的扶持。

政府补贴是指财政提供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常性的支持,用于帮助其承担办学成本,弥补经费的不足。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主要靠学费支持。按照2014年的数据,全国民办教育的总投入为2717.8亿元,其中事业收入(主要为学杂费)占到总投入的80.3%,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为321.1亿元,占比为11.8%。可见,学费是民办教育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仅依靠学费收入,其发展的水平和空间都会受到很大限制。增加财政补贴的力度,一方面可以支持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受教育者负担,使政府可以对民办学校收费、质量等实行相应的管理与规范。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政府财政对民办教育予以支持是普遍的做法。一些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中,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私立教育机构的资助占到了15%,而我国支持民办教育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总经费的1.2%,提高资助力度还有很大的空间。地方政府可以建立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与办法,如可以根据公办学校生均事业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事业费,支持和监督其按照非营利性方向办学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基金奖励方式属于财政扶持的一种创新形式,指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基金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财政资金为部分出资,吸引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公益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会,以基金或者基金会名义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予以奖励。

捐资激励的措施在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资办学,主要通过税收调节来实现。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可以作为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受赠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我国目前捐资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和组织还比较少,但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财富迅速增加,在一些地方、一些群体中已经有捐赠公益事业的趋势。因此,如果落实捐资激励的措施,进一步畅通向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的渠道,明确鼓励措施,会吸引更多的社会捐赠资金,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民办教育的主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企业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的捐赠,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实行配比财政资金的方式,实施捐资激励,即参考公办学校的做法,如很多地方在公办高校接受田家炳基金会、邵逸夫基金会捐赠时,一般会配比一定资金,用于建设相应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募集的捐赠资金,按照一定比例配比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激励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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