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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对于受教育者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成败。考虑到某些民办学校可能存在的忽视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短视行为,本法对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法第6条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要实现国家“立德树人”的教育培养目标,关键在于教师。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品德,通过具有较高思想品德素养的教师的言传身教,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一教育使命。为此,教师法第8条规定的基本义务中,很大一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对教师应当具有的思想品德素质的要求。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此外,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教师思想品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相应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

其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只有不断地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才能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从而有利于实现教育教学目标。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国家和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教育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更是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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