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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释义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释义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这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教育领域同样贯彻这一原则。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有利于加强教职工对学校的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现代学校管理强调民主治校、全员管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这体现了现代教育的民主、科学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学校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7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保证教师代表的数量和所占比例符合相关规定,以体现其在教职工代表中的主体地位。此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15条规定,教职工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形式。

二、通过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积极支持教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同时,校方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优势,在教职工的聘任、福利待遇以及教职工与民办学校的纠纷处理等方面,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民办学校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开展工作,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教职工与民办学校的纠纷,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搞好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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