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政策法规 >> 法规释义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

民办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校长和公办学校校长一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校长担负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和教书育人、行政管理等重要职责,要办好一所学校,关键之一是要有一名好校长。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原国家教委《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中规定了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包括:(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2)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行)》中规定校长要具备:(1)职业高级中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职业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2)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分管校办产业的副校长应有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能力。(3)受过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担任副校长或相当于副校长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3)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推举校长的规定(试行)》中对直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是:(1)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与履行职责相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2)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的管理和领导工作;(3)熟悉高等教育情况,懂得教育规律,具有基层管理工作经验和把握学校全局的能力;(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该是教授(或相当于教授),有一定的学术地位;(5)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作风民主;(6)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7)初任年龄在50岁以下,连任或规模大的重点学校的校长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民办学校的情况毕竟与公办学校的情况有所不同,完全按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法规定采取“参照”的办法,在年龄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