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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作了法律规定。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思想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业已成为国际教育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共同目标。终身教育体系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又包括社会教育体系,是对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法定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反映了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

2.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并使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国家教育改革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理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深化教学改革等等。教育改革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时要有利于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3.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从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我国现行教育总体上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四大类别,而在每一大类教育中,又可以细分为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各种类别教育的相互衔接与组合,便形成我国现行的教育结构。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使各级各类教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教育改革需要着力的方面,也是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现实要求。《教育法》对这种要求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显然对改革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求进行。

(四)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1.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三类学校,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现在国家正在采取切实措施改革教育体制,建立更为完善的学制系统。

2.义务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基础教育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要大力发展。1986年,国家颁行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再一次对义务教育制度给予确定北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必然大大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使全民的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为各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前提条件。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职业教育要求就业的公民必须接受培训。职业教育的培训包括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培训等。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考试是教育的重要环节。《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等。对各种考试,国家教委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

学业证书有很多种,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历包括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专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扫除文盲制度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扫盲工作,1949一1982年,全国扫除文盲14350万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扫盲任务仍很艰巨,现有的文盲要扫除,更要防止新文盲的产生。

扫除文盲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党和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这项工作。《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四类法律义务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是企事业单位;四是特定公民。扫除文盲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个方面,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知道,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里是建不成社会主义的。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制度。通过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现阶段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有综合型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等。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旗)四级设置。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完整的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的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的宏观管理,我国已建立起教育评估制度。

8.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教育法》第七章对筹措教育经费体制作出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即要逐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在这一框架中,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⑵城乡教育费附加。⑶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等收入。⑷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⑸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融资。⑹设立教育专项资金。⑺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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