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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教育应当遵守宪法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教育方针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概括和总结,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国家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政策。教育方针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方针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

2015年修改教育法,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对原法规定的教育方针表述作了修改,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在教育的性质中增加了“为人民服务”,在教育基本途径中增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教育的目标上对培养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在德育、智育和体育外增加了美育方面的要求。

二是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均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我国,信仰宗教受宪法保护,不信仰宗教也受宪法保护。同时,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主要是指:宗教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民教育领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除经国家批准的宗教学校外,不得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传播宗教、举行宗教仪式,也不得利用学校对在校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同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既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也不得强迫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信仰某种宗教,不得强迫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不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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