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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1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教师承担着为人师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思想品德对于受教育者具有重要影响,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成败得失。

我国的教育事业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要实现国家对教育的这些要求,关键在于教师。有思想品德崇高的教师才能完成这一教育使命。为此《教育法》第32条规定,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4条规定,国家要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教育法》为基础,《教师法》第8条则将教师应当具有的思想品德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规定下来。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教师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培训。《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核。《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教师思想品德的规定当然适用民办学校的教师。实践中,民办学校容易存在的倾向,是对教师思想品德的提高不够重视。因此,本条特别规定,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的教育是民办学校的一项义务。

民办学校不仅要重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还要重视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教师培训是指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再培养,是教师职前教育的继续延长。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教师只有不断地进行业务培训,才能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对教师进行培训,不仅是对教师自身的要求,也是国家和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教育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18条规定,各级师范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第51条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有关教师培训的规定,当然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在职教师的再教育,通过建立各种教师进修机构,采取多种措施为在职教师培训提供了服务。但是,在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存在的一种实际情况是,民办学校对教师的业务培训重视不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短期行为比较普遍,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是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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