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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2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规定。

民办教育近年来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尤其在资金和教学场地、设施方面等。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民办学校解决这些困难。根据本法第44条和本条的规定,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可以在资金上对民办学校予以资助;二是结合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将闲置的但又能为民办学校加以利用的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以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一、政府可以用财政经费资助民办教育

根据本法第2条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从事教育活动,是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教育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但由于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规模很大,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教育经费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公立学校的需要,而在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政府在财政上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这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教育是符合市场要求的,它满足了社会上一部分家长和受教育者对教育的不断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和高层次的需求,对公办学校教育起到了有益的补充和促进的作用,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发展历史还不长,处于成长期,无论在资金、设施、师资、管理经验等方面还都比较薄弱。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管理教育方面的事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包括运用财政的手段予以帮助和扶持。

二、政府对民办教育给予经费资助

政府对民办教育予以资金上的帮助,对于一些地方财政及教育经费充裕的地方是可以做到的,但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实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可以”采取有关措施予以扶持,也就是说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本条的规定。如何运用有限的教育经费,既保证政府所承担的公立学校的需要,同时又能资助民办教育,是一个需要进行探索的课题。

国外有的地方实行了“学券”制度,目前,在我国有的地方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学券”,又有人称为教育券或教育支票,举例来说,假如政府的财政要为每个入学儿童每年花费2000元的义务教育费用,由于政府是将这笔钱直接拨付给公立学校,由学校统一使用,那么如果有的家长放弃让自己的孩子上公立学校,自行选择上私立学校,则上私立学校的学生无法享受到政府作为福利支付的这笔教育经费。实行学券制度后,如果家长选择让自己的孩子上私立学校或者非政府指定的学校,家长可用得到的学券在孩子就学的学校抵付一定的学费,政府根据学校获得的学券拨付给学校相应的费用。学券上的金额由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可以是2000元,也可以是1500元或1000元。学券由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发放,政府根据学校所得学券数量向学校拨付当年教育经费。学券制的好处是,它将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转化为看得见的货币化福利,使家长和学生能够充分享受义务教育经费这样一种国家福利,同时又给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满足了人们对教育的多样化的需求,为各类所有制学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当然,这样一种改革的思路对现有的教育体制可能会带来较大冲击,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和论证。

三、政府采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的措施,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 (1)国家以投资形式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2)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3)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等等。在市场经济下,有的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或转产,有的国有事业单位因政策或体制改革的原因而关闭,形成厂房、办公用房及一些设施的闲置。国家机关的办公用品,如电脑等,由于升级换代,一些旧的用品被替换下来,出现闲置。对于这些国有资产,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出租、转让的方式,使其为民办学校所用,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民办学校在教学用房、教学设施方面的困难。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前者即为出卖,后者则为赠与。政府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政府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应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对于拟出租、转让的国有资产首先应当进行评估,计算出其市场价值。对于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办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无偿转让的方式。但对于营利性的、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的方式。另外,民办学校获得国有资产后,应当用于学校的教学活动,而且应当是自用,不能利用政府的资助搞其他的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在出租、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政府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时,与市场价相比会有一定的优惠,以体现政府的扶持。因此,许多民办学校都会要求得到政府的资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民主、公开、科学的程序,遴选资助的对象,防止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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