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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5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接受捐赠,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该法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界定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民办的。由于民办学校实际上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是否所有的学校都可以接受捐赠呢?由于捐赠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无论是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可以接受捐赠。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的,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如果捐赠者向营利性的机构捐赠,则无法享受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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