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路上出意外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依 曾政
【案情】
刘某的儿子刘某甲在某小学读二年级,因刘某家中离学校较远,所以刘某甲每天都由校车负责接送,且乘坐校车是由学校统一登记收费的。某日放学后,刘某甲一人独自提前离校,误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被小轿车装成重伤,因此花费医药费6万多元。刘某坚持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则辩称刘某甲是未到放学时间提前私自离校的,已经脱离了学校监管范围,故其无需担责。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刘某甲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学校没有对提前离校的刘某甲进行及时的阻拦,说明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职责局限于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中。本案中,刘某甲受伤是因其私自提前离校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所致的,学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有没有过错。本案中,学校收费组织学生乘坐校车,就应当承担组织并保障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的义务,因为其疏忽大意导致刘某甲私自提前离校,从而脱离了监护人和学校保护而发生意外,说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对刘某甲的受伤承担过错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