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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场地设施不安全导致伤害的情形

日期:2023-04-2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校场地设施不安全导致伤害的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体育、生活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生活用品包括玩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建筑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 学校楼梯栏杆(板)高度小于900毫米,室外楼梯栏杆(板)高度小于1100毫米。

3.楼梯坡度大于30度。

4.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防护栏等,提醒学生远离危险地带。

5.没有配备或没有定期维护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没有保持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工作。

6.没有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没有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没有及时予以改造。

7.学校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8. 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9.学校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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