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1年12月27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公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