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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期:2023-11-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释义】本条是衔接性条款,对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权利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上述规定是关于教育领域共性问题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教育领域。根据本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于民办教育领域。而本法则侧重于对民办教育领域存在的具有特殊性的制度以及可能出现的特殊违法情形、具体法律责任,如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等内容作出的规定。

对于普遍存在于所有教育领域的问题,本法不再规定,而是适用教育法的一般规定。这意味着对于既存在于民办教育领域,又存在于其他教育领域中的问题,教育法中已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如果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教育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共10条,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校舍安全、违规向学校收取费用、违规办学和招收学员、学校乱收费、考试作弊、违规颁发学历证书以及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6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教师法适用于维护所有类型学校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第2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也受教师法的保护。民办学校如果违反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需要依据教师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侮辱和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拖欠教师工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第38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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