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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关于鼓励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规定

日期:2023-11-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的规定。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并在第3款中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界定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民办的。由于民办学校实际上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是否所有的学校都可以接受捐赠呢?由于捐赠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无论是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可以接受捐赠。只是面向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行为不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范。关于对捐赠的税收优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的,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捐赠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如果捐赠者向营利性的机构捐赠,则无法享受上述优惠。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外,国家对向民办教育事业捐赠的捐赠者还应当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他们学习,形成积极向民办教育捐赠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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