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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和制定根据的规定

日期:2018-08-11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和制定根据的规定。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既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立法的落脚点。法律经过实施,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检验立法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对确定立法思路、法律条文的拟定、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和指导作用。本法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法的三个立法目的。

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学技术是人类认识客观规律和应用规律保护和改造客观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结晶。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与发展,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与进步,都离不开科学的重大发现与技术的重大发明及其广泛应用。科技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到了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愈加迅猛,应用更加广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愈加紧密,对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愈加巨大,科学技术已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推动人类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原动力。因此,国家把科教兴国作为实现我国生产力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性措施确定下来。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扩大教育规模,培养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千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 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5%;民办小学4300多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0.78%、在校生总数的1%;民办普通中学3316所,占全国同类中学数的4.3%、在校学生数的2%;民办职业中学999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1.3%、在校生总数的6.0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37所(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0多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5万多所,培训和在校人数330多万人次。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举办者的办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没有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实践中甚至出现个别举办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有的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3.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现象很多,如向民办学校滥收费、滥摊派,侵占和平调民办学校的资产等。侵犯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则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办学校自身,有的民办学校滥收费、高收费,但教学质量却不能保证;另一方面是来自于社会,民办学校的学生在社会优待和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要立法肯定其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和活动、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等内容,对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本法的立法依据

本法的立法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规定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制定颁布于1982年12月,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宪法》的个别条文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使《宪法》进一步适应实际情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其基础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要树立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绳。《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开展立法。《宪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制定本法的一项直接宪法依据。

二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教育方面的基本法,于1995年由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并对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培养目的以及国家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子法,要以《教育法》为根据,根据中国国情,对民办教育中的各类特殊性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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