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闯入校园刺伤23名学生,某小学校长副校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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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闯入校园刺伤学生,校长副校长因失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
某小学因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和校外人员出入登记验证制度,导致门卫形同虚设、出入登记流于形式。一天,有癫痫病史的社会闲散人员闵某某携带刀具轻易进入校园实施暴力,将23名学生刺伤——其中7人重伤、11人轻伤。一起因校外闲散人员肇事与学校管理失职共同催生的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就这样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站在法庭被告席上,某小学校长张某某、分管安全副校长李某某对悲剧的发生表示了深深的忏悔。但鉴于二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方面地敷衍塞责、严重失职,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二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何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此罪。具体到中小学教育场景,“重大损失”包括: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9人以上轻伤;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 这些岗位和行为,尤其高危:
校园安全:门禁管理、校外人员审核缺失;
学生保护:发现侵害线索、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后勤管理:食堂卫生失控引发群体中毒;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公款流失。
一旦失职行为“达标”,即便并非故意,也同样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罪成之后,沉重代价无需多言!
► 如何避免失职风险?
1️⃣ 明确责任——清楚自身岗位的法律边界,领导有管理监督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有直接责任;
2️⃣ 留痕履职——关键操作必有记录、可回溯;
3️⃣ 学法懂法——清楚“疏忽”与“犯罪”之间的距离,杜绝侥幸心理;
4️⃣ 及时整改——发现问题立即行动,避免小漏成大祸。
每一个岗位都有其法定职责,每一次失守都可能触碰刑法。愿我们以法律为盾,以职责为尺,共同守护校园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