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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适用应慎重

日期:2023-03-14 来源:| 作者:|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课程一概售出,概不退换”“不考包过,不过退款”“教学机构突然跑路,该找谁退费”“课程有效期内未消费完不予退费”……

随着教培行业进入“阵痛期”,部分教育机构陷入“经营难”境地,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学员“退费难“现象有时发生。

近年,罗湖法院审理了一宗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八份《英语课程培训合同》,费用高达110余万元。

但原告实际学习级别较低,且有些合同约定的学习级别是重复的,有些课程尚未学习过,有些课程是被告虚构的,在系统学习计划中根本未体现。

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人员不停向原告推销课程、骚扰原告、欺骗原告,原告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76601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答辩称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的价格已享受了优惠,且合同约定不予退费,另有部分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其中三份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485210元及相应利息;对原告已经学习完毕的合同、被告已经退费的合同、双方已经确认取消且将剩余课时折抵在其他升级合同中的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合同,不予确认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官有话说

针对此类教育服务合同,法官给出提示及建议:

教育服务是消费的一种表现形式,家长属于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消费者主张自身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超过该期间,则丧失相应的胜诉权,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教育机构来说,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向消费者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依约提供的,应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消费者的合理费用。

可怜天下父母心,每个家长都对自己的孩子寄予厚望。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培训课程或兴趣班时,请记得理性消费及时核实机构的资质,充分了解权利义务并注意保存合同、支付记录、课时记录等。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并不得轻易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真正做到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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