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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冲突时如何适用?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适用选择上,同层级,要优先适用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可适用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公众如何做?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重要场所,在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师生、同学之间的关系,坚决避免恐吓、辱骂、殴打、孤立等各种校园欺凌现象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该先由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由专门机关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构成侵权,要赔偿哪些款项呢?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未成年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话,有没有其他后果呢?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举办者负债,民办学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举办者负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除了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外还需考虑债权人利益与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分配风险,机械地适用股东严重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权益时的责任分担规则,认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办学校负债,举办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违背法人制度设立之宗旨,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行为的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相当。因此,可参照《公司法》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案件,要求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学校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学校平稳办学,符合立法原则和法治精神。
民办学校哪些教职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结合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副校长级别以上的教职工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教育教学骨干人才,对于民办高校来说,还应包括院系主任以及重要部门的正副职领导。
伤害身体健康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体罚和变相体罚等。伤害人格权的行为,主要体现为教师通过讽刺、羞辱或者恐吓性的贬低性话语,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