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冲突时如何适用?
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学校”和“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它既要遵守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呢?
从法律层面讲,《公司法》为普通法,而《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特别法。《立法法》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可见,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适用选择上,同层级,要优先适用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可适用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