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该规定可知,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结合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副校长级别以上的教职工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教育教学骨干人才,对于民办高校来说,还应包括院系主任以及重要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对于民办中小学来说,还应包括年级主任以及重要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等。在此,建议相关民办学校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中,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教育教学骨干人员的范围最好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