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老孙聊教育

民办学校负债,举办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5-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未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实践中,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控制者实施了滥用行为,导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丧失独立人格并损害学校债权人利益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参照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违背法人制度设立之宗旨,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行为的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相当。因此,可参照《公司法》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案件,要求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学校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学校平稳办学,符合立法原则和法治精神。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