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虽未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实践中,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控制者实施了滥用行为,导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丧失独立人格并损害学校债权人利益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参照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违背法人制度设立之宗旨,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行为的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相当。因此,可参照《公司法》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滥用学校法人人格案件,要求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学校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学校平稳办学,符合立法原则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