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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专栏简介

民办学校纠纷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2023-07-25 点击:34次

    最高检发布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4件,包括:上海市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点播影院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督促履行电竞酒店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督促履行盲盒市场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督促履行密室剧本杀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校园安全岂是儿戏?通州一院校因这事被罚20000元
    日期:2023-07-23 点击:671次

    校园安全岂是儿戏?通州一院校因这事被罚20000元通州区公安分局经过审慎研究,该院校拒不执行反恐怖措施的行为,触犯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院校罚款2万元,对主管副校长罚款1000元。

  •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3-07-21 点击:37次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李信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李信芳与新东方学校签订的《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课程培训学员须知》、《北京新东方优能一对一全日制课程培训学员须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虽李信芳以新东方学校承诺其侄子考上大学为由要求新东方学校退还全部学费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但一审法院结合《冲刺方案》相关内容对缔约的影响、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案涉考生高考成绩等多种因素,酌情判定新东方学校向李信芳退还134205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 开办连锁幼儿园难实现 加盟费拒绝退还引纠纷
    日期:2023-07-16 点击:32次

    开办连锁幼儿园难实现 加盟费拒绝退还引纠纷合同对返还加盟费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该退款条件并不以解除合同为前置条件,且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能预见到可能存在场地签租不了的情况,陈女士据此约定提出返还加盟费的请求不属于单方违约。陈女士已经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租赁场地,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能获批,不能推断出陈女士主观上存在过错。

  • 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日期:2023-07-11 点击:46次

    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再审申请人毕梅玲因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封市政府)教育行政管理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民办学校注销后,学校债务应由谁承担?
    日期:2023-07-02 点击:88次

    民办学校注销后,学校债务应由谁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薛某与学校之间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学校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但学校系经行政部门决定予以撤销,原非企业法人消灭,该校已无法对薛某承担还款责任,应由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学校章程,该校系个人投资办学,投资人为:张某、王某夫妻两人。故该张某、王某两人为学校的清算责任人。张某、王某在学校未经清算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学校现无法进行清算,其应承担学校的债务清偿责任。判决张某、王某向薛某支付连带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 参与建立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出资人转让份额问题
    日期:2023-06-29 点击:212次

    参与建立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出资人转让份额问题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学校章程的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李明慧对学校出资属于社会捐助资金,学校对接受资金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属于社会而非属于任一举办者和支持者。

  • 以收“保护费”为名强拿硬要在校学生现金,应予严惩
    日期:2023-06-26 点击:66次

    以收“保护费”为名强拿硬要在校学生现金,应予严惩本案为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被告人徐某二十岁左右,几个朋友辍学之后,厮混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方式,多次向在校中学生收取“保护费”,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应予严惩。

  • 教师实施性侵犯罪,判处刑罚,并禁止从业
    日期:2023-06-26 点击:47次

    教师实施性侵犯罪,判处刑罚,并禁止从业本案中,对实施性侵犯罪的教师,判处刑罚的同时,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让罪犯远离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3-06-26 点击:69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教育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学生,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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