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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凤台县春晖学校与李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日期:2023-09-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凤台县春晖学校与李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37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顾某1、代某1、李某1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代某1抱着李某1在玩耍时被顾某1绊倒,李某1和代某1两人摔倒后压在李某2身上,致李某2左肩受伤,顾某1、代某1、李某1具有一定过错且顾某1的过错程度大于李某1、代某1,故顾某1的监护人王某、顾某2,代某1的监护人代某2、金某,李某1的监护人李某3、朱某均应对李某2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春晖学校承担60%的责任,顾某1承担20%的责任,代某1、李某1各承担10%的责任。顾某1、李某1、代某1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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