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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

日期:2023-12-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为约定管辖连接点?

蜡炬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求职考试培训的机构,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签订《考试培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培训内容、价格等事宜,并约定了“奖励金”机制:若学员顺利通过考试,蜡炬公司将返还所缴学费的30%作为“奖励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首页载明“蜡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然而,在小钱同学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后,蜡炬公司并未履行“奖励金”返现的承诺。小钱同学与其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本案中,小钱同学与蜡炬公司在《考试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蜡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蜡炬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海淀区,但《考试培训合同》中载明的蜡炬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某区的公司地址作为本案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小钱同学应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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