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典型案例

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女士诉徐天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的危险时,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2016年9月7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