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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风险防控

日期:2023-04-11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 汕头电台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主持人: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是,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今天我们和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的林焕鹏律师相聚在律师有话说栏目,希望林律师能给我们带来有趣有意义的普法内容。

林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受到新冠疫情及“双减政策”的影响,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问题及有关案例,帮助大家做好这方面的风险防控。

不知道主持人及各位听众朋友,有没有听说过教育培训中的“保过协议”。我们先请主持人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例。

主持人:2020年9月7日,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考研保过班协议,约定:王某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辅导方案进行,一次性交纳学费35000元,如果王某2021年考研初试成绩未达到所报院校专业的国家线,培训机构应在国家线公布后30日内如数退还所有学费。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所有学费,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辅导方案学习,并于2020年12月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此后,考研网公布了考试成绩,王某最终成绩未达到所报院校专业的国家线,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35000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苏0312民初11923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保过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为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与培训机构签订的考研保过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主持人:那王某的退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培训机构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对此表示接受,双方为此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协议后交纳了所有培训费用,按约进行了考研培训学习,并参加了研究生招生考试。因王某成绩未能通过国家线,已满足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王某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假如,培训机构以“王某因违反学习要求而未能通过国家线”这一理由来拒绝退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该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王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保过班协议中,并未对“学习要求”进行明确约定,且对于“不予退费”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具体,王某按照培训机构制度的方案进行学习,依约参加了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培训机构认为王某违反学习要求并无事实依据。

主持人:那对于“不予退费”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具体,导致双方理解产生偏差,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一般来说,保过班协议是由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本案中,“不予退费”的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教育机构亦没有对王某具体说明,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向王某履行退款义务。

主持人:作出“保过”承诺的教育培训机构,要么具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完备的教学体系、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雄厚的资金支持,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要么本身实力不足,仅将“保过”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均难以保障。那我替各位听众朋友请教下林律师,签署此类“保过协议”,应如何预防其中的法律风险呢?

律师:“保过”“不过全退”的销售策略虽然加重了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但同时教育培训机构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学员。我们在选择这类培训班时应慎重,下面是给各位听众朋友的温馨提示:

第一,学员在签订含有此类“保过”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前,应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及培训能力,避免草率缔约导致的后续维权困难。

第二,在签订此类教育培训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中退款条款是否附有特定条件,约定的条件是否清晰明确,不可仅因教育机构“保过”“不过全退”的承诺标语即草率签订合同。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理性对待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内容,“保过”类培训同样具有无法达到培训效果的风险,不能因缴纳了高额培训费用,得到“保过”承诺后就自认为高枕无忧,即便最终培训机构依约退还了学费,备考付出的时间成本也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律师提出的宝贵建议。临近开学季,为了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不少家长想尽一切办法,找亲戚、朋友,甚至是花钱“找关系”代办学位,殊不知,这种“关系”都是犯罪分子提前挖好的诈骗陷阱。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以代办学位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首先,由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例。

韦小宝做生意多年,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不少外债,于是韦小宝动了歪心思,谎称自己认识市领导,有能力帮忙办理不符合地段的学生就读公办学校,办不成就全额退款。为了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小文与朋友小李等四人纷纷交钱给韦小宝,让其帮忙办理入学手续事宜。2018年6月至8月间,韦小宝以办理入学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小文等35名家长的钱财共计40余万元。韦小宝收到钱后并没有拿去办理入学事宜,而是将钱用在了还债和生意周转上。2018年12月,韦小宝的违法行为败露,被相关司法机关缉拿归案。(来源: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在本案中,法院对韦小宝的犯罪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林律师:在本案中,法院对韦小宝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全面审查韦小宝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诈骗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韦小宝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借贷、借用、买卖、委托等名义要求他人交付财物,若该行为是虚假的,则属于诈骗行为。换句话说,构成诈骗罪必须有以虚假的理由请求他人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这是认定诈骗罪的基本要件。

主持人:刚刚律师提到,构成诈骗罪,不仅在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韦小宝这一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林律师:首先,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在占有财物的一方与被占有财物的一方之间形成转移财产占有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继承关系、征收关系等,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占有的合法根据。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

本案中,韦小宝因经营不善欠下外债,进而通过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小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韦小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因韦小宝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主持人:这类案件中,为何骗子容易得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利用非本地户籍人员不了解当地入学政策;2)通过承诺“包办学位”,否则全额退款,并签订书面协议,让家长放松了警惕;3)利用“中间人”介绍打开熟人关系圈,让外来人员对骗子更信任。了解这一问题后,相信各位听众朋友最关心的,是如何应对此种情况,以有效维护其自身利益。那么,林律师能否为各位听众朋友提出宝贵建议呢?

林律师:国家对于公办学校的入学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孩子都可免费入读,相反,对于通过“走关系”的途径得到学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正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各位家长还是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

主持人:感谢林律师提出的建议,相信各位听众朋友都受益匪浅的。那进入今天的最后一个话题: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

律师:我准备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先由主持人为我们介绍案情。

主持人:2017年8月,周某看到某培训机构发布的关于脑力开发的课程宣传广告,广告称其培训课程可以通过“全脑平衡学习法”使孩子具备“30个小时记住小学、初中全部单词”、“一目十行过目不忘”等学习效果,于是与该培训机构订立了合同,为其儿子报名了“汉英国学宫全脑拓展训练”等课程,缴纳了培训费29800元。实际培训后,周某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其培训未能达到宣传广告的培训效果,要求机构退还培训费但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浙021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中,该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周某据此提出的“退一赔三”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首先,周某为家庭教育生活需要,向培训机构购买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周某要求三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其赔偿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主持人:那在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都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中,周某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证明了这一点: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机构的广告内容对培训效果作了明显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实际情况无法达到其宣传的培训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属于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培训机构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万元。

主持人:那最后法院是否有支持周某“退一赔三”的请求呢?

律师:刚刚说到,该笔费用系周某为家庭教育生活需要接受培训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培训机构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诱使周某接受培训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不仅应当退还周某所有培训费,还应当赔偿周某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主持人:很多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夸大宣传,而同时又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而不把相应内容写进合同,这显然是不符合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是的,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行为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意在落实经营主体的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自国家出台“双减”政策以来,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各位听众朋友来说,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避免掉入教育培训那些“坑”,是最为重要的。

律师:是的,面对市场上各类名目的培训机构,人们很难甄别这些培训机构的品质,更容易掉进教育培训机构的陷阱。那么,我想向各位听众朋友们三点温馨提示:

第一步:签订合同前——

理性对待宣传内容,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如何才能在千千万万家培训机构中选中“靠谱”的教育培训机构,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教育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核准授课老师的个人资质。

第二步:签订合同时——

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重要条款,要求教育机构给予充分释明,并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例如,退费条款中关于退费的条件和要求,避免退费时由于培训机构的拒绝、设障所带来的不便。此外,要谨慎面对“赠课”条款,针对培训机构宣传的各类“赠课”福利,切勿因一时贪心或盲目轻信而大量购买无用课程。

第三步:签订合同后——

1、签订合同后,若对培训质量不满意或自身培训计划发生变化,要及时与教育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认为教育机构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涉嫌欺诈等情形,应向工商、教育、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将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留存,确有必要的,可将与培训机构交流沟通的录音、视频资料、微信记录等留存备份,以便更好地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律师为各位听众朋友提出详细、全面的建议,相信大家肯定是有所收获的。再次感谢林律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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