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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住宿时,从学校提供的双层床上铺掉落摔伤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13岁学生从学校高低床上铺摔下致左眼失明

【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住宿时,从学校提供的双层床上铺掉落摔伤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辑)

【案情】

原告伍某(13岁)于某日凌晨从被告学校高低床上铺摔下指示左眼失明,床铺护栏长度不足整张床一半,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不符合《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的标准,被告学校为每个楼层安排一名宿管人员,原告受伤当晚期睡觉时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对此宿管人员未予制止。原告本人陈述以前宿管人员曾要求不要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

【裁判要点】

学校为学生宿舍提供的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和长度首先应符合《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学生年龄、身体、心智等具体因素,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居住上铺的学生掉落摔伤,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因其对居住上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即使床铺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因使用了双层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盖因国家安全标准系工业产品的门槛性标准,也不是小学生卧具的选择标准,且其法律的位阶层级亦不可与民法等量齐观。本案学校因床铺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宿管员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承担80%责任,原告案发时刚满12周岁,虽不能完全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但对于宿管员已经交代过的事项应当予以遵守,对于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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