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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学生因受违纪处分而自杀身亡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16岁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处分并张榜公布后,在家中自缢身亡

【问题】

对于在校学生因受违纪处分而自杀身亡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

【案情】

原告之子李某(16岁)系被告学校高二学生,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以作弊处理,次日上午被告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张榜公布。同日下午李某未到校参加考试,在家中自缢身亡。原告起诉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学校有权对作弊学生进行处分,但是工作过程中未遵循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处分决定未及时通知家长,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本案被告学校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李某家长,使得家长没有机会针对李某性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丧失了避免本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故被告学校违反工作程序的处分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判决被告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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