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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若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受害人是否享有保险索赔权?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凌晨5:50学生参加班级组织跑步时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若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受害人是否享有保险索赔权?

【来源】

《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案情】

原告之子仇某参加班级组织跑步(某日凌晨5点50分)时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学校与原告签订协议载明仇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学校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援助一次性给予15万,原告不得再向学校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原告已领取15万。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人保江苏分公司投保消防责任保险,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被告人保江苏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中学等),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事故在该险种保险期内。原告作为投保人为仇某在被告人保灌云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中若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疾病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7500元。

【裁判要点】

学校的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不受损害。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本案学校教师在不适宜室外活动时间及在学生未做好准备活动时,让学生做跑步运动,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教师在校的相关教学活动应为职务行为,造成相应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未涉及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应主要认定其所具有的补偿性而非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时,不应依据该协议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本案法院判决学校在仇某死亡时间中责任占50%,即363949.75元,最终判决被告人保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人保灌云支公司赔偿原告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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