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理论观点 >> 热点评析

“冒名顶替的人生”不可取

日期:2023-11-23 来源:静安检察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幸福到万家:“冒名顶替的人生”不可取丨检青观

伴随着盛夏的热烈,莘莘学子在经历寒窗苦读十余载后终于通过高考的检验,迎来了人生的新阶段。作为中国社会阶层流动最主要的渠道之一,高考仍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可执行的最公平的教育制度。通过高考,寒门子弟得以凭借自身的努力,走向新的世界,改写自己的人生。

然而早些年,上大学被顶替的事件却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心,利用信息差鸠占鹊巢,轻易地剥夺了他人付出多年辛苦才换来的可以改变命运的机会。在最近热播的《幸福到万家》中,何幸福的小姑子——王秀玉,就是那个不幸被顶替的人。

剧中,万传家因不忍见妹妹万传美高考失利,便仗着父亲万善堂村支书的权势,花了两万元钱,盗用了同村小门小户王友德女儿王秀玉的身份,将其妹妹送上了大学。此事隐瞒了十几年,直至王秀玉报名会计考试失败,才浮出水面。

作为看客,我们唏嘘、愤怒,却终是无法真正体会王秀玉作为当事人在得知自己被盗十年真相后崩溃的心情。但在出离愤怒的同时,也让我们冷静一下,来仔细了解,盗、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涉嫌什么犯罪,而被顶替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寻找救济,实现正义?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顶替者及相关人员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事实上,要想实现冒名顶替他人获得大学入学资格,涉及多方主体和多个环节。首先在主体上,涉及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中学、高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户籍管理机关、邮局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环节上,涉及截取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或者违规办理学籍档案、伪造变造户籍和居民身份证、通过高校入学资格审查等行为。这些主体和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多个罪名,涉嫌多种犯罪,如《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的“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385条“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其中与冒名顶替者最直接相关的则是《刑法》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了冒名顶替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归入刑事犯罪。此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正式生效于2021年3月1日。

一、立法背景

发生在1990年并在后来成就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可能是最早引发舆论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了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之后,查证属实确有数百人曾被冒名顶替入学,这一系列事件的曝光严重损害了国家教育公平的公信力,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同一时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在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就此提议,应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底线的行为设置专门罪名。对此,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多轮审慎研究和审议表决,最终,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二、本罪的理解与适用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由于实践中冒名顶替的实现并非个人的行为,常需要多个部门或人员环环相扣的操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将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

出自故意,且一般具有特定的目的,即为了达到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者就业安置待遇的结果。

客体:

本罪属于复杂客体,既有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也有公民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

客观方面:

本罪包括两种行为方式。第一款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三种特定资格的犯罪类型。第二款规定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犯罪类型,即将共同犯罪中的组织和指使行为直接认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对于其他帮助行为,仍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进行认定。第三款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补充规定。

本罪所涉及的三种特定资格分别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与就业安置待遇。

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结合该法第十九条可知,“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经过考试合格并经录用等程序依法获取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此类教育入学资格与受教育人后续获取工作机会、待遇等密切相关。

公务员录用资格

“公务员录用资格”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资格和程序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所涉的录用资格不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

就业安置待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如针对退役军人及运动员、受灾群众、下岗人员、残疾人等专门的就业安置规定,不能与市场上广泛存在提供就业信息、争取上岗机会、帮助岗前培训等一般性的就业服务划等号。

如获被顶替人同意,是否就不构成本罪?

有观点认为,被顶替人同意行为人使用其身份,顶替其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易言之,被害人事前的承诺阻却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首先,本罪增设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说明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保护的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的公正性。其次,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构成并不以“未经他人允许”作为前置条件,就文义而言,“盗用”一般属于违反他人意志的情形,而“冒用他人身份”,则仅是替代他人使用其身份的行为,可以涵盖经过他人同意或与他人串通的情形。因此在冒用他人身份的场合下,对他人身份利益的撰取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得到他人同意的。最后,尽管法谚有云,“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承诺的前提必须是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在冒名顶替罪中,被顶替人只能对个人身份权利侵害予以承诺,却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利益等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承诺的资格,相反同意被顶替者还可能与顶替者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对于此种情况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时,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具体考虑,在刑罚裁量时可与一般的冒名顶替形态有所区别。

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与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相关。由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但问题是,如何计算时效的起止时间?在尚无公开的刑事判决前,目前学说上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冒名顶替罪是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是指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达到既遂的同时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此后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即是说行为人被目标大学录取时就构成了冒名顶替罪的既遂犯,因此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即从该大学录取行为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反对观点则认为,冒名顶替罪是继续犯,即不仅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在持续,该犯罪行为本身也在持续。按照上述观点,只要冒名顶替者没有被取消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或公务员录用资格及就业安置待遇,就始终处于可以追诉的状态中。出于打击犯罪和保护法益的角度,我们更倾向于后者,尽管本条法定刑不高,但考虑到此类行为对于教育和就业公平秩序的严重冲击以及对被顶替人生的巨大侵害,有必要让行为人通过追诉时效上的处理承担严厉后果。这一点还有待未来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释明。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将本罪认定为状态犯的情形下,也不代表着经过五年就无法对冒名顶替等相关行为予以追责。从刑事方面讲,首先《刑法》第88条规定了相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其次,如上所述,冒名顶替的过程中可能涉嫌多种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时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这就意味着追诉时效长达十五年。再看民事方面,首先,冒名顶替者利用被顶替者的姓名,为自己升学或就业等创造条件,构成了对被顶替者姓名的盗用和假冒,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只要这种顶替行为还在发生,那么侵权行为就没有结束,便可予以民事追责;其次,即便顶替者通过改名等方式暂时结束了对个人姓名权的侵犯,侵权法中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冒名顶替的后果?

除了会涉嫌上述已提及的各种犯罪及侵权,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从已有实践来看,对于冒名顶替者,一旦被发现,学校便会注销其冒用的学籍,宣布其毕业证件无效,已有工作单位的,也会解除工作关系等。可见冒名顶替的行为,不仅窃取了他人的前途和人生,也毁了自己的未来与发展。

个人可以如何寻求救济,实现公正?

冒名顶替事件被发现后,一方面,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人,国家公权力机关会自动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刑事追责;另一方面被顶替的个人也可以主动寻求救济。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被害人可以针对顶替者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但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只限于对物质损失的追偿,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如要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则应以民事侵权为由,如侵犯公民姓名权、受教育权等,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检察院寻求帮助,争取支持起诉,或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以获得最大的支持。

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程序的规范及信息的透明,发生冒名顶替事件的可能性会越来越低,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提高警惕,通过官方途径查询成绩,规范程序复核分数等途径,牢牢守护自己的“前途安全”。与此同时,除了要提防“自己被冒名顶替”,也要在高考志愿填报阶段,提高防诈骗意识,避免因为“拿钱换取内部名额”“低分高录”等诱惑,踏入一个“冒名顶替”的圈子。

愿大家都有光明的未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