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教常识
关于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和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体现在哪里?设计好学校章程是保障举办者参与办学与管理的关键。举办者参与办学管理必须按章程规定进行,不得干预董事会与校长的法定职权,否则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育教学管理混乱”,将面临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到底谁说了算?民办学校董事会与公司的董事会相比,有一定的类似性,但二者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实际上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民办学校董事会法律地位高于公司董事会,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由董(理)事会说了算。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实操流程,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者变更的申请,申请材料需根据当地审批部门要求,一般须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表、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清算报告、学校现有章程和举办者变更后章程修订本、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要注意什么问题?根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内部决策表决需按《民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2/3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另外《举办者变更协议》亦是举办者变更过程的必要要件。
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权利来源是什么?民办学校章程的在一个学校的“宪法”地位不言而喻。“如何通过制定、修改、架构章程掌握先机及主动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对每一位举办者(无论举办者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议题。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民办非企业的分类有哪些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法规规定的分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