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理论观点 >> 民教常识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民促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通常有四个步骤:

一是由举办者提出;

二是必须财务清算;

三是经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同意;

四是经审批机关核准。

其中,内部决策表决需按《民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2/3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另外《举办者变更协议》亦是举办者变更过程的必要要件。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