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民促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通常有四个步骤:
一是由举办者提出;
二是必须财务清算;
三是经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同意;
四是经审批机关核准。
其中,内部决策表决需按《民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2/3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另外《举办者变更协议》亦是举办者变更过程的必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