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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但学校里的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孩子们玩出来的。课间操场上,孩子之间嬉闹导致一名孩子受伤,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其嬉闹的同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责任,各自其应当承担多大范围内的责任?

案件回顾

近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原告梁小某与被告王小某系同学,同为被告阜新市第四中学学生。某日下午课间活动期间,在学校操场,被告王小某与其他学生在操场上追逐打闹,原告跑到被告身边时,被告从原告背后抱住将其摔倒,导致原告受伤,学校老师拨打“120”并通知原告家长,被送到阜新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踝骨闭合性骨折。第一次住院7天,二级护理,普通饮食,花费住院医药费 5,198.65 元。后因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第二次住院,住院时间4天,二级护理,普通饮食,花费住院医药费2,158.52 元,两次医疗疗费总计10,433.25 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王某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查看录像显示,当原告跑到被告身边时,被告将其抱起并摔倒在地,因此,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阜新市第四中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学校通过校会、班会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职责。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 120 电话并通知学生家长,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诊治,并且学校也安装了监控录像,使得事实经过得以查实,因此,应认定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被告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 14周岁,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事情发生在学校课间自由活动时间,结合全案实际,被告阜新市第四中学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小某的监护人马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小某各项经济损失10,082.25 元,驳回原告梁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提示

1.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受伤发生责任纠纷应当由谁去起诉?

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发生责任纠纷时,父母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参加诉讼。

2.发生诉讼时学生及学校应当如何举证呢?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3.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如何界定?

教育职责是教育机构依法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4.学生在校期间互相打斗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只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之间是按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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